【案例】标签营养成分表标注错误被罚!
肉类食品网 http://www.meat360.cn 2025/6/12 8:08:34 关注:243 评论: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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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沪市监宝处〔2025〕13202500*****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上海**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赵某某
执法部门: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5-23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对外销售“五仁酥饼”,上述食品的外包装标注品名:五仁酥饼、净重:540g、生产日期:2024.10.16,营养成分表中标注“每100g 钠151mg”、“NRV% 9%”,依据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相关规定及当事人提供的检测报告,上述食品营养成分钠的NRV%值应为8%,标签标注“NRV% 9%”属于标注错误。上述食品系当事人委托新乡市**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加工,委托生产价格为8元/盒,共委托生产480盒,于2024年10月17日由**公司配送至当事人处。至2025年1月24日,当事人共售出上述食品41盒,售价为10.8元/盒。剩余未销售的239盒食品由专门回收公司进行回收,用于畜禽饲料使用。综上,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合计5184元,违法所得人民币合计114.8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经营标签信息虚假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为初次违法,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能说明食品合法来源,主动提供材料,交代自己的违法事实,并及时整改,积极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信息虚假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除责令改正外,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壹拾肆元捌角;
二、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仟壹佰壹拾肆元捌角。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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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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