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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2026—2030年)
肉类食品网 http://www.meat360.cn 2026/4/6 17:55:15 关注:31 评论: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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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2026—2030年)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和《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6—2030年)》(农牧发〔2026〕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制定了《天津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2026—2030年)》。
一、总体目标
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应免尽免的基本原则,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养殖场常年程序化免疫,养殖户春秋“两防”集中免疫和定期补免的免疫策略,稳步实施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落实免疫效果评价制度,确保“真苗、真打、真有效”,全力保障畜牧业生产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的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抗体合格率保持在80%以上(不含布鲁氏菌病)。
二、免疫要求
(一)病种和范围
1.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市饲养的鸡、鸭、鹅、鹌鹑等家禽,进行H5+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免疫的出口家禽,有关养殖场户按规定逐级报市农业农村委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2.口蹄疫。对全市饲养的猪、牛、羊、骆驼、鹿等家畜,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
3.小反刍兽疫。对全市饲养的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
4.布鲁氏菌病。对全市种畜以外的所有牛、羊实行布鲁氏菌病免疫。
开展上述动物疫病非免疫无疫小区、无疫区建设,以及因其他原因不实施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应逐级报市农业农村委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持续做好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狂犬病、炭疽、日本脑炎、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猪流行性腹泻、新城疫、牛结节性皮肤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病毒性腹泻、羊痘、山羊传染性胸膜肺炎、马流感及其他动物疫病的监测评估,结合流行情况,及时提出调整优化天津市强制免疫病种和区域的建议。同时,要根据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和防控需求,及时提出实施风险免疫的建议和方案。
(二)疫苗选择。养殖场和实施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的养殖户应当自行选择经国家批准的强制免疫疫苗,相关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未实施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的养殖户使用市级统一招标采购的强制免疫疫苗。区农业农村委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辖区内具备强制免疫疫苗销售资质单位的详细信息。
(三)免疫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规定,从事畜禽饲养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是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主体,应当按规定自行开展免疫或向第三方服务主体购买免疫服务,建立免疫档案,做好免疫记录,加施畜禽标识,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津牧通”,确保可追溯。
三、主要任务
(一)推进“先打后补”。积极稳妥推进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落实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大宣传指导力度,建立以区级检测为主、市级抽检为辅的强制免疫效果监测评价体系,积极培育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创新工作机制,简化工作流程,扩大工作覆盖面。特别要加大对未实施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养殖场的强制免疫效果监测力度,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
(二)规范疫苗管理。天津市继续实施市级集中招标采购强制免疫疫苗。严格落实“两本账一清单”要求,落实月报告制度。规范疫苗调拨、储运保障和发放使用管理,健全完善疫苗管理制度。加强疫苗储存设施运行维护,确保疫苗储运“全程冷链,无缝对接”。加强政府采购疫苗日常管理,发现记录数据异常的,及时组织核查,做到精准发放、避免浪费。
(三)加强技术指导。分年度制定免疫技术指南,同时持续跟踪病原变化和流行趋势,为制定全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选择和更新疫苗等提供技术支撑。组织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升从事畜禽饲养的单位和个人自主免疫意识和能力。制定免疫培训方案,定期开展免疫技术培训,指导相关人员科学开展免疫、做好个人防护。
(四)规范记录报告。督促指导从事畜禽饲养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指南实施免疫接种,建立免疫档案,做好免疫记录。指定专人负责统计汇总强制免疫信息,按要求每月报送免疫情况,春秋“两防”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指导从事畜禽饲养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通过“津牧通”上报免疫数据,规范实施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补助审核,推动免疫服务全流程数字化管理。
(五)评估免疫效果。坚持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加强免疫效果监测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组织补免,确保免疫效果。对免疫副反应、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和免疫失败等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市农业农村委将定期组织开展调研指导,视情况组织随机抽检,并通报相关结果。
(六)强化监督管理。组织做好辖区内兽用疫苗和诊断制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或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严格落实兽药二维码追溯制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行为。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查处并追究责任。
四、职责分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规定,各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市农业农村委负责制订和组织实施本强制免疫计划;区农业农村委、市内六区动物防疫部门根据本强制免疫计划,制订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强制免疫实施方案。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要落实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政策,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加强对兽用疫苗和诊断制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养殖场户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组织报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组织实施。
市和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做好政府采购疫苗日常管理,疫苗使用技术培训和指导,免疫副反应、抗体水平不达标和免疫失败等情况调查处置,以及组织开展养殖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定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技术方案、汇总上报全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情况,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购置经费测算以及强制免疫疫苗的政府招标采购、调拨、下发、贮存等。
市和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加强督导抽查,依法查处未按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未按照规定建立免疫档案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强制免疫实施效果。
市和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产地检疫期间免疫记录查验工作,确认畜禽按规定实施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了解是否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兽用疫苗,发现违法线索按规定程序及时移交。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市内六区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监督指导各涉农区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
市城市管理委、市体育局、市文化和旅游局等市有关单位结合自身职责组织实施本强制免疫计划。
来源: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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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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