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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评价和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肉类食品网 http://www.meat360.cn 2026/4/13 18:38:45 关注:29 评论: 我要投稿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评价和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农发〔2026〕8号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为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成果,强化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评价及结果应用,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效能,现将《湖南省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评价和应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困难、问题、典型经验等请及时反馈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6年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评价和应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成果,强化农安信用评价及结果应用,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户等主体。

第三条  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原则,实行分级分类、动态更新、奖惩结合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全省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评价和应用管理的组织实施与监督指导;各市州及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信息归集与信用评价

第五条  建立健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信用档案信息涵盖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基本情况、过程控制、行业监管、社会监督等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纳入的行政管理信息等。由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与各级监管部门遵循“谁负责,谁录入”原则依职责录入,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应及时动态更新相关内容,记录批次产品农事操作、投入品购买使用记录、产品自检、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等信息;各级监管人员应如实记录日常巡查、检验检测、监督执法等信息,定期抽查核实信用信息。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湖南省应用系统(以下简称“应用系统”)将自动收集相关信息,建立信用信息档案。

第六条  依托应用系统,按照信用评价体系构建的信用评价模型,自动分析处理信用信息,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等级。

第七条  评价指标包括主体基本情况、过程控制、行业认可、部门监督等内容,建立《湖南省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评价体系》(见附件),采用年度百分制量化评分。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根据监管重点动态调整,适时优化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信用评价结果即评价指标评定得分的和,分为A、B、C、D四个等级,对应信用优、良、中、差四个等级。

•A级(优,用绿色表示):100≥分值≥90;

•B级(良,用蓝色表示):90>分值≥80;

•C级(中,用黄色表示):80>分值≥60;

•D级(差,用红色表示):分值<60。

第九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并被相关部门处罚,农安信用等级直接评为D级。

(一)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销售含有禁用农药、兽药或其他化合物的农产品;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

(二)在同一年度国家、省、市、县开展的监督抽查中,判定其产品禁限停用药物残留不合格两次及以上;

(三)因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被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且查证属实;

(四)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行为。


第三章  结果公布与信用修复

第十条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在应用系统有关栏目、智慧湘农生产经营主体端首页显著位置即时公布信用评价结果,并同步推送至“信用中国(湖南)”等网站。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主体农安信用评价为D级后,应在智慧湘农企业端首页显著位置、应用系统有关栏目立即公开告知信用风险,同时通过评价系统以短信的形式单独告知;属地乡镇监管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示,并指导、协助他们开展信用修复工作。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主体可口头或书面向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提出异议,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可直接予以审核处理,或者申请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审核处理。生产经营主体也可以登录信用中国(湖南)网站,按照《“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信息异议申诉指南》进行申诉。

第十三条  信用评价为D级的生产经营主体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信用评价管理单位或者“信用中国”网站提出申请,由评价管理单位或者“信用中国”网站按照有关规定移除或终止公示相关信息。修复方式按照《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指南》等国家信用修复管理相关政策执行。

第四章  信息共享与结果应用

第十四条  信用评价结果在湖南省农业农村厅、“信用中国(湖南)”等网站同步公示,动态更新,供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依规查用。

第十五条  全省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应全面采信信用评价结果并据此实行差异化管理。按照信用等级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适当减少信用A级、B级的生产经营主体检查频次,增加信用C级、D级生产经营主体的检查力度和频次;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项目扶持、金融信贷、品牌推广、技术培训等方面实行差异化管理。

第十六条  农安信用评价应采信生产经营主体在“信用中国(湖南)”上公示的其他信用评价结果;各有关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机构应采信农安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差异化管理,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附件:1.湖南省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评价体系

      2.湖南省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风险提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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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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