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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开展国家级动物疫病净化场复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工作总站:
为做好国家级动物疫病净化场复评估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推进动物疫病净化工作的意见》(农牧发〔2021〕29号)和《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管理指南(2025版)》(疫控综〔2025〕42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国家级动物疫病净化场复评估工作,拟定国家级动物疫病净化场复评估通过建议名单,报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审核发布;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省(区、市)内提出复评估申请的动物疫病净化场现场审查和抽样检测;市、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配合完成相关工作。
二、实施方式
(一)现场审查
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收到本省(区、市)内的国家级动物疫病净化场复评估申请表(附件1)后,负责现场审查,包括生产、免疫、监测、消毒、无害化处理、种源管理以及所涉及不符合项整改情况等,重点审查自评估通过以来每年的年度审查表、有资质的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并结合日常管理情况,形成复评估报告(附具每个净化场的复评估审查表,附件2),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我中心。
(二)抽样检测
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提出复评估申请的国家级净化场开展相应病种的抽样检测,检测结果填入复评估审查表。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结合非洲猪瘟监测、种畜禽场主要疫病监测和国家动物疫病定点监测等工作,在申请复评估的国家级动物疫病净化场中,随机抽取部分养殖场进行实地核查和样品采集,并进行检测。
三、有关要求
(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国家级动物疫病净化场复评估结果,拟定通过建议名单,报送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对复评估结果未通过的、超出有效期未提出复评估申请的,建议取消其资格。被取消资格的国家级动物疫病净化场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二)各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可结合国家级动物疫病净化场年度审查、监测采样或净化效果监督检查等,同步开展复评估工作。
(三)各动物疫病净化场要积极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复评估,巩固维持净化效果。对不配合开展复评估和抽样检测的国家级动物疫病净化场,将按程序取消相关资质。
四、联系方式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分区防控指导处
联 系 人:白洁
电 话:010-59194022
电子邮箱:cadcfqfkzdc@163.com
附件:1.国家级动物疫病净化场复评估申请表
2.国家级动物疫病净化场复评估审查表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
202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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