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原与养殖户的“猪病风波”:真相与反思
肉类食品网 http://www.meat360.cn 2025/5/12 23:16:34 关注:81 评论: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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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缘起
近期,生猪养殖行业中一起备受关注的合同纠纷案件已审结。生猪养殖龙头企业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714.SZ)旗下子公司卧龙牧原,与长期合作客户常先云就合同履行问题对簿公堂。双方争议焦点为 149 头怀孕母猪是否携带蓝耳病毒并导致猪场疫情。5 月 12 日,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裁决,认定常先云养殖场的蓝耳病并非因卧龙牧原销售的母猪所致,驳回其高达 686.75 万元的索赔请求。此裁决结果在行业内引发广泛关注,鉴于双方长达十多年的合作关系最终诉诸法律,引发行业诸多感慨。
二、合作历程与争议发生
常先云与卧龙牧原的合作起始于 2008 年。起初,常先云从牧原采购后备母猪用于配种繁殖,随着养殖规模逐步扩大,双方合作日益紧密。2014 年前后,常先云开始采购怀孕母猪,以降低配种风险并保障产仔率。在过往十多年间,常先云每年从卧龙牧原购入 1000 - 2000 头生猪,成为牧原重要客户之一,双方合作堪称行业典范。
2024 年 3 月 29 日,常先云与卧龙牧原签订《生猪购销合同》,约定采购 152 头怀孕母猪,合同总价 78.98 万元。这批母猪涵盖一胎、三胎和五胎。4 月 3 日 - 4 日,经严格洗消的运输车辆分 4 批将 149 头怀孕母猪从卧龙牧原 1 场运送至常先云养殖场。运输过程中,两头怀孕母猪因采食量低未出栏,一头因应激未上车,实际结算数量为 149 头,结算款 75.68 万元。母猪抵达养殖场时,常先云发现部分猪出现应激反应,当晚有 1 头母猪死亡,还有些母猪出现撇腿、应激严重等情况。常先云在交流群中反映,以往从湖北拉猪距离更远也未出现如此严重应激反应,此时其内心已有所担忧。
随后情况愈发严峻。4 月 10 日起,母猪陆续出现发病症状,表现为身体发红发紫、不吃不喝、眼睛发红、发高烧。4 月 15 日,养殖场内出现大面积母猪流产、死胎、死亡现象。常先云使用头孢、替米考星、磺胺、卡马匹林钙、恩诺沙星、阿莫西林等多种药物治疗,但均未奏效。疫病迅速从产房扩散至保育房,不仅新引进的 149 头母猪及其所产仔猪,原存栏的 76 头母猪和 3340 头保育仔猪也未能幸免。至 6 月初,猪场内超 200 头母猪及 3000 多头仔猪全部死亡,常先云养殖场遭受严重损失。
常先云认定从卧龙牧原引进的 149 头怀孕母猪是此次灾难根源,坚信这些母猪携带蓝耳病毒,进而感染整个猪场。此后,常先云多次与卧龙牧原沟通赔偿事宜,期望牧原承担相应责任。但双方在责任认定和赔偿金额上始终未能达成一致。历经多轮艰难协商,从最初牧原提出的 200 多万元赔偿方案,到后来逐步降至约 70 万元。2024 年 10 月 17 日,卧龙牧原发布函告,认定其销售的怀孕母猪符合检疫标准与合同约定标准,猪只交付后的全部风险由常先云自行承担,拒绝承担任何补偿或赔偿责任。常先云对此无法接受,在多次沟通无果后,于今年 1 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卧龙牧原承担经济损失 686.746 万元,并围绕其诉请向法庭提交 26 组相关证据,由此引发激烈法律纷争。
三、庭审辩论要点
4 月 10 日,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常先云与卧龙牧原合同纠纷案,庭审气氛紧张。此次庭审持续两天两夜,首日庭审质证持续至次日凌晨两点。双方围绕猪病来源、索赔金额等关键问题展开激烈辩论,对每一个细节和每一份证据都进行了深入探讨。
常先云方主张,从卧龙牧原购入的 149 头怀孕母猪是疫情源头。指出这些母猪在到达猪场前就有 1 头应激死亡,到达后出现不食、精神不振、昏睡等情况,认为母猪交付时已存在健康问题。常先云代理律师指出:“从我方提供的购猪群聊天记录和视频中,可清晰看到案涉怀孕母猪在到达前就开始出现蓝耳病毒发病症状,这足以证明被告销售的母猪携带病毒,导致我当事人猪场蓝耳病暴发。” 常先云方还提交多份与卧龙牧原工作人员沟通母猪发病情况的聊天记录、兽医对发病母猪的诊断记录等 26 组相关证据,试图构建完整证据链支持其主张。
卧龙牧原坚决否认常先云方指控,在庭审中展示一系列有力证据证明交付生猪健康合格。首先强调,向常先云方交付的生猪由常先云本人挑选确认,售前检测无相关疾病。卧龙牧原代理律师展示检测报告称:“这些生猪在交付前经过严格检测程序,我们有完整检测报告为证。而且,常先云方于 4 月 3 日至 4 日自行提货,确认无异议后装猪运至其养殖场,表明交付时常先云方对生猪状态认可。” 此外,卧龙牧原出示南阳市卧龙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证明案涉生猪交付前依法检疫,符合相关规定。
在猪病来源问题上,卧龙牧原提交关键证据。第三方研究中心(南阳师范学院河南省动物疫病诊断与综合防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于 2024 年 4 月 3 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常先云方场区原有生猪采样样本抗原检测结果为蓝耳阳性、圆环 2 型阳性。这表明在卧龙牧原生猪进场前,常先云方场区已存在蓝耳病毒。卧龙牧原代理律师指出:“从这份检测报告可明确看出,常先云方场区蓝耳病并非因我方交付的生猪所致。而且,根据第三方检测机构(武汉科维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基因测序结果,常先云方场区毒株为 NADC30,与卧龙牧原场区毒株不同,进一步证明两者无关联。” 卧龙牧原还提供向常先云出售生猪的场区在交易前、后各两个月内无蓝耳病发病记录,以佐证其观点。
在索赔金额问题上,双方分歧巨大。常先云方提出 686.746 万元索赔请求,包括 149 头怀孕母猪货款、运费、原有母猪和仔猪损失、饲料费用、药费、人工费用、电费以及预期收益等。常先云代理律师详细阐述各项损失计算依据,试图证明索赔金额合理性。但卧龙牧原认为常先云方索赔无依据,强调合同明确约定生猪交付后的风险和损失由常先云方自行承担,且常先云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损失与卧龙牧原有关。双方在索赔金额上僵持不下,争论使法庭气氛紧张。
四、裁决依据阐述
5 月 12 日,本案迎来一审判决。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人民法院经深入审理,综合考量双方证据和陈述,认定常先云养殖场蓝耳病并非因卧龙牧原销售的 149 头怀孕母猪携带病毒所致,驳回其 686.75 万元索赔请求。此判决结果具有充分事实依据和法律支撑。
法院判决指出,卧龙牧原交付的生猪在检疫环节完全符合规定。南阳市卧龙区农业农村局出具的检疫情况说明表明,案涉销售生猪实验室检测结果为非洲猪瘟阴性,临床检查猪只健康,无蓝耳病症状,且依法依规出具 4 份动物检疫证明。依据农业农村部印发的《生猪产地检疫规程》《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家畜产地检疫规程》等相关规定,卧龙牧原交付的生猪既满足商品猪检疫要求,也符合种猪检疫标准,否定了常先云方关于生猪未经检疫、不符合健康标准的指控。
在病毒来源认定方面,法院依据第三方检测机构报告,认定在卧龙牧原生猪进场前,常先云方场区已存在蓝耳病毒。2024 年 4 月 3 日,常先云方场区原有生猪采样样本经第三方研究中心(南阳师范学院河南省动物疫病诊断与综合防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检测,抗原检测结果显示蓝耳阳性、圆环 2 型阳性。双方均提交的 2024 年 4 月 25 日第三方检测机构(武汉科维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报告显示,常先云场区存在蓝耳病、圆环 2 型、圆环 3 型等多种疾病,且根据第三方检测机构基因测序结果,常先云场区毒株为 NADC30,与卧龙牧原场区毒株不同。这一系列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有力证明常先云场区蓝耳病并非由卧龙牧原交付的生猪引发。
庭审中还涉及常先云场区猪只死亡数量与无害化处理记录不符问题。据常先云起诉状及此前媒体报道,至 2024 年 6 月初,场内生猪全部死亡(225 头母猪,3340 头仔猪),但内乡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无害化处理记录显示,4 月至 7 月期间,常先云场区无害化处理数量共 1283 头,其中母猪 15 头,仔猪 1267 头,同期还销售生猪 3579 头。虽常先云解释称有 1000 头仔猪因重量 6 公斤,政府收集后无害化处理但未计入无害化收集单,其余病死猪自行深埋处理,但该解释缺乏足够证据支持,法院判决时对此差异予以充分考量。
从法律层面看,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生猪装车后即视为完成交付,交付后风险和损失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卧龙牧原已按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依法检疫并完成交付义务,在无确凿证据证明其存在违约行为的情况下,不应承担常先云猪场损失赔偿责任。法院基于上述多方面考量,综合判断常先云请求卧龙牧原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此判决维护了法律公正和合同严肃性,为类似商业纠纷提供重要参考案例。
五、行业影响分析
本案判决结果在生猪养殖行业产生多方面深远影响。
在活体动物交易风险界定方面,本案提供重要参考范例。生猪作为活体动物,交易风险具有特殊性,在运输、养殖过程中受诸多因素影响,疾病突发和传播难以预测控制。本案明确在合同约定清晰情况下,交付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原则。这使行业内买卖双方在交易时对风险界定有更明确认识,促使双方签订合同时更谨慎约定风险分担条款,细化交付前后责任义务,减少因风险界定不清引发的纠纷。
从行业惯例与法律规定应用角度,本案起到强化和普及作用。按照市场一般惯例,生猪交付后风险转移至买受人承担,此惯例在本案中得到法律认可支持。法院依据民法典中关于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承担规定,以及相关检疫规程作出公正判决。这提醒行业从业者尊重遵循行业惯例,强调法律规定在商业交易中的权威性和指导性。对广大养殖户和养殖企业而言,这是一次生动法律教育,促使其在今后经营活动中更注重合同签订和履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保险与风险防范方面,本案为行业敲响警钟。生猪养殖过程存在各种风险,养殖户和养殖企业不能仅依赖合同约定和事后法律诉讼,应积极寻求多元化风险防范措施。保险作为有效风险转移工具,在生猪养殖行业作用日益凸显。通过购买生猪养殖保险,养殖户在遭遇疾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损失时,可获得一定经济赔偿,降低自身损失。本案将促使行业更重视保险作用,推动生猪养殖保险市场进一步发展完善。
此外,本案对行业内合作关系产生影响。常先云与卧龙牧原十多年合作最终走向法庭,让行业内其他合作方深刻认识到,即便长期稳定合作关系,也需建立在清晰合同约定、良好沟通协调以及严格责任履行基础上。今后合作中,各方将更注重合作细节,加强沟通与信任,建立健全风险预警和纠纷解决机制,避免类似矛盾纠纷,维护行业和谐稳定发展。
本案影响不仅局限于常先云与卧龙牧原双方,对整个生猪养殖行业的交易规范、风险防范、合作关系等方面均产生深远影响,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宝贵经验和启示。
六、行业发展展望
常先云与卧龙牧原合同纠纷诉讼虽以卧龙牧原胜诉暂告一段落,但给生猪养殖行业带来的影响和启示值得深入思考。
本案凸显在生猪养殖这一充满风险与挑战的行业中,规范的合同约定、严格的检疫流程以及科学的疫病防控体系至关重要。对养殖户和养殖企业而言,每个环节都关乎养殖成败和经济效益,任何疏忽都可能引发严重后果。
同时,本案提醒在商业合作中,良好沟通与信任是合作基石。常先云与卧龙牧原十多年合作情谊因疫情和纠纷走向法庭对峙,这是双方都不愿看到的结果。若在问题初期双方能更坦诚沟通,积极寻求解决方案,或许可避免此次纠纷。
展望未来,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和肉类品质要求不断提高,生猪养殖行业正朝着规模化、集约化、智能化和绿色化方向快速发展。在此过程中,养殖户和养殖企业需不断提升自身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加强风险防范意识,积极应对各种挑战。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发挥重要作用,进一步完善行业标准和监管机制,加强对生猪养殖行业的指导和支持,为行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例如,加大对疫病防控投入,建立健全疫情监测和预警体系,提高行业整体疫病防控能力;加强对饲料、兽药等养殖投入品监管,确保产品质量安全,从源头上保障生猪养殖健康发展。
相信在各方共同努力下,生猪养殖行业定能在规范中前行,在合作中发展,为市场提供更优质、安全的猪肉产品,为我国农业发展和民生保障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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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现代畜牧网 文章作者:豆包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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