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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银川市鸡蛋兽药残留超标问题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银川市鸡蛋兽药残留超标问题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银川市鸡蛋兽药残留超标问题专项整治方案
银川市农业农村局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4日(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鸡蛋兽药残留超标问题专项整治方案
按照《宁夏鸡蛋兽药残留超标问题专项整治方案》要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农产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为核心,聚焦鸡蛋生产、经营、流通全链条兽药残留超标问题,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用药行为,通过专项整治实现鸡蛋兽药残留抽检合格率稳定保持在99%以上、养殖场规范用药知晓率达到90%以上,问题产品溯源处置率100%;规范养殖主体用药管理,健全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二、工作任务
(一)管控范围
1.蛋鸡规模养殖场、散养户。
2.鸡蛋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超。
3.鸡蛋收购、批发及初加工主体。
(二)重点管控兽药
1.产蛋期不得使用药物。多西环素、甲硝唑、地美硝唑、氟苯尼考、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甲氧苄啶、磺胺类等。
2.禁用药物。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
3.停用药物。氧氟沙星、培氟沙星等。
(三)重点管控环节
1.养殖环节。严格落实兽药GUP相关规定,严查兽药采购、保存、使用等各个环节,主要是人兽药混用、兽药使用不规范(超量超范围)、档案台账不完善、未严格执行休药期等问题。
2.流通环节。加快建立并动态更新鸡蛋产地收购主体名录。督促收购主体依法收取并保存生产者提供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证明文件。加强追溯管理,推动生产、收购、运输、销售各环节信息互联互通,实现产品全程可追溯。
3.监测环节。加大监测抽检力度和频次,加大监测覆盖面,实现对养殖、收购、销售等环节的全链条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
(四)重要管控节点
1.产蛋期。休药期内未按规定弃蛋、违规用药等。
2.季节转换期。换季时温度、湿度变化频繁,蛋鸡发病概率提高,药残风险大。
3.节假日。重大节日、长假前夕等市场需求旺盛时期,养殖场为谋求经济利益可能忽视规范用药、休药期等规定强行上市,增加药残风险。
三、工作措施
(一)规范养殖环节用药
1.加强用药指导。指导养殖场(户)从合法渠道采购兽药,严禁使用各类假劣兽药;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及兽药说明书规范用药,严禁人兽药混用和超剂量超范围用药;加强禁、限用兽药和休药期宣传培训,严格执行休药期弃蛋制度,提高禁、限用兽药和休药期知晓率。(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2.积极推进兽用抗菌药减量化行动。将辖区蛋鸡养殖场(户)纳入年度兽用抗菌药减量化行动中来,督促蛋鸡养殖场(户)建立健全兽药使用台账,完整记录兽药采购、使用、休药期等信息;指导蛋鸡养殖场(户)使用益生菌、酶制剂、中兽药制剂替代兽用抗菌药,减少多西环素等兽药使用量,降低药残超标风险。(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3.积极推行科学养殖。指导蛋鸡养殖场(户)结合自身特点,按照《家禽健康养殖规范》(GB/T32148-2015)要求改善养殖条件。按照合理的养殖温度、湿度、密度、光照、通风等条件改造圈舍,有条件的规模养殖场科采用全自动、全封闭鸡舍及自动化环控设备;定期清洗消毒水线、料盘、鸡笼等,及时清理粪污,保障饲喂质量和营养均衡,降低疫病发生概率。(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二)严查经营流通环节
1.兽药经营整治。对兽药经营企业开展专项检查,核查产品标签说明书、二维码追溯信息,严厉查处销售假劣兽药、原料药、拆零销售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2.流通环节管控。对鸡蛋收购点、批发市场实施重点监管,核查进货查验记录、产品检验报告及承诺达标合格证,对无合格证明的产品进行抽检,不合格产品一律禁止上市。(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三)严格质量安全监管
1.加大抽检力度。制定并实施覆盖鸡蛋养殖、收购、运输、销售等环节的年度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计划。2026年银川市计划提高抽样检测的覆盖密度与频次,拓宽检测范围,建立涵盖养殖、收购、运输、销售等环节的全链条质量安全监测与监督抽检机制。制定年度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计划,并重点加大对小规模散养户的抽样监测工作力度。(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2.加快建立主体名录。建立健全蛋鸡养殖主体和鸡蛋收购、销售主体名录库,实施动态管理。压实乡镇属地责任,通过包片检查、批批速测、专项抽检、风险通报、警示约谈等网格化监管措施,实现常态化监管。(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3.全面完善合格证制度。严格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并积极衔接《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2026年2月1日起实施)相关要求,督促指导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收购商等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依法依规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积极推动合格证电子化,支持建立药残监测结果与电子合格证关联机制,实现检测数据与电子合格证的自动关联与同步操作。加强对承诺达标合格证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开具或使用合格证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督促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包括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查验并留存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4.严格执行市场准入。督促批发市场、销售者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必须查验并留存随货合格证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结果合格的,方可允许进入市场销售。(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5.加大执法查处力度。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和日常巡查,重点检查养殖用药记录、休药期制度执行、合格证开具使用等情况。对发现使用禁用兽药、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兽药、不执行休药期规定、销售兽药残留超标鸡蛋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四、工作阶段
(一)部署自查阶段(1月4日至1月31日):印发市级整治方案,召开动员会议,全面摸清辖区蛋鸡相关主体,督促养殖、经营主体开展自查自纠,整改用药不规范、记录不完整等问题,并上报自查报告。
(二)集中整治阶段(2月1日至10月31日):开展全覆盖排查与专项抽检,对违法违规行为立案查处。组织专家开展技术指导,结合兽用抗菌药减量化行动解决养殖环节用药难题,每季度调度工作进展。
(三)总结巩固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梳理整治成果,分析问题根源,建立养殖主体信用档案。总结可复制经验,将规范用药监管纳入常态化工作,防止问题反弹。
五、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要提高政治站位,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及时向蛋鸡养殖场(户)、批发市场、经营者宣传到位,确保整治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一)健全健全监管机制。养殖方面,要结合动物防疫、技术指导等日常工作,常态化做好蛋鸡养殖场(户)饲喂管理和兽药使用指导,形成长效监管指导机制;农产品质量监管方面,加强监测结果运用与风险预警,对连续检出超标的养殖场(户)、批发市场、经营者立即加严监管,通过增加抽检频次、驻场指导等方式跟踪督办,直至其整改达标。
(二)实施分级监管。对被通报、监测不合格的蛋鸡养殖场(户)、批发市场、经营者等,要着重加强监管督导力度,加强监测频次;对连续抽验合格的,可减少抽验频次,适当给予政策扶持。
(三)强化社会监督。公开投诉举报渠道,落实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广泛利用各类媒体宣传兽药安全使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提升全社会认知度和参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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