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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


肉类食品网 http://www.meat360.cn 2026/3/17 9:24:26 关注:20 评论: 我要投稿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邵东农(动监)罚〔2026〕1号案件名称:李某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违法主体类别:个人
  违法主体名称:李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李某某于2025年12月11日以13.2元/千克的价格销售了三头生猪重438千克给刘某某1、刘某某2,货值5781.6元。李某某销售这三头生猪没有申报检疫,没有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序号:13;违法情节:初次发生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裁量标准: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之规定,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578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邵东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邵东市宋家塘街道广场社区金鸡路316号)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微信扫描缴款二维码(或者通过银行转账)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邵东市农业农村局于2026年2月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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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邵东市农业农村局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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