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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动物案


肉类食品网 http://www.meat360.cn 2026/3/30 9:01:23 关注:22 评论: 我要投稿

  铜川市印台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2024年6月21日对陕西某农业有限公司涉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动物案进行调查时,发现雷某某于2024年1月22日从该农业有限公司(铜川市印台区)运输至咸阳市武功县的一车仔猪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
  随即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运输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动物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之规定,参照《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执法机关作出对当事人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雷某某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缴纳罚款。执法机关依法向印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将行政处罚罚款缴纳至法院执行款账户。
  典型意义:本案虽为一起常见的运输未检疫动物案件,但其通过?“司法强制执行”?这一关键环节,生动演绎了农业领域法治实施从“纸面规定”到“现实效力”的完整过程。它不仅惩治了具体违法行为,更以“闭环式”执法实践宣告:法律的权威在于执行,任何违法行为最终都难以逃脱法律的刚性约束。这对于教育行业主体、规范执法行为、筑牢动物防疫法治防线具有深远的示范和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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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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