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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运输动物产品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被重罚!


肉类食品网 http://www.meat360.cn 2026/2/4 9:10:41 关注:16 评论: 我要投稿

  违规调运是本月最突出的违法类型,部分从业者为图便利擅自变更运输路线,或抱有侥幸心理运输未检疫动物,最终付出沉重代价。
  当事人:胡某某,男,蒙古族,出生日:2002年3月23日住所(住址):新巴尔虎右旗宝格德乌拉苏木宝格德乌拉嘎查.
  2025年8月27日10点30分左右,新巴尔虎右旗农牧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看到种羊场微信群里有人转发售卖锡盟种羊的信息,执法人员将此情况向领导汇报,随即派出两名执法人员,并要求对此事进行调查。11时左右,执法人员到达阿镇养殖小区,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并出示证件后依法对该院内的绵羊进行检查,经现场询问该绵羊所有人是胡某某和特某某两个人的共有21只。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检查、询问得知,其中13只是当事人特某某的羊(克尔伦苏木杭乌拉的),8只是胡某某从锡盟运输到(8月27日)到新巴尔虎右旗阿镇养殖小区准备销售。涉案21只羊到案发为止未销售。其中胡某某从锡盟运输的绵羊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储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之规定:第三款 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之规定。执法人员向局主管领导电话请示,经局主管领导批准,于2025年8月27日,立案查处。执法人员将上述情况制作了检查(勘验)笔录。
  8月27日,对当事人胡某某及特某某两个人分别依法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通过询问进一步了解当事人胡某某从锡盟运输过来的8只绵羊(种羊)是其锡盟对象家的。其对象家没有种畜许生产可证、营业执照、官方鉴定的种畜合格证书、种羊系谱等相关证明。上述已证实胡某某运输经营的8只绵羊本案中不属于种羊,只能属于(公羊)。检查过程中当事人胡某某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证据。
  经调查:当事人胡某某为本案违法行为的主体。当事人胡某某2025年8月27日,从锡盟运输8只绵羊(公羊)到新巴尔虎右经营、运输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储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第三款 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当事人胡某某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8只绵羊(公羊)的认定违法事实证据如下:
  1. 2025年8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证明违法地点。
  2. 8月27日下午,胡某某《询问笔录》一份、特某某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胡某某的违法事实存在。
  3. 8月28日,下达了新巴尔虎右旗农牧和科技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新巴尔虎右旗农科责改【2025】4号。
  4. 8月27日,当事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违法主体。
  5. 8月27日,当事人胡某某询问笔录时交待羊是对象家买的价格为每只羊1500元,并提供了购买羊的合同。证明:8只羊的总价值:12000元。
  6. 8月29日,向新巴尔虎右旗农牧和科技局提交的涉案8只绵羊(公羊)的补检申请一份。
  7. 9月4日,当事人胡某某提供涉案的8只羊(公羊)的防疫的相关证明。
  8. 9月5日,当事人提供的运输车辆的备案信息证明一份。证明运输车辆合法。
  9. 9月8日,办案人员到乌尔逊桥收费站核实胡某某8月27日运输羊到达西旗一事。证据证明属实。
  10. 2025年10月11日,收到新巴尔虎右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宝格德乌拉苏木兽医部门的的联合对8只绵羊(公羊)的补检合格,并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一份。证明:8只绵羊(公羊)合格。
  11. 现场勘查、询问笔照片、录像、证据。证明对当事人胡某某的调查过程合理。
  12. 新巴尔虎右旗种羊微信群里发布卖锡盟种羊的截图一份。证明案件的来源,同时有违法经营行为。
  13. 2025年10月21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新右农科罚告听〔2025〕4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告知了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相互印证,均得到当事人认可并签字、按手印予以确认,具备法定证明效率。
  当事人胡某某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同时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上签字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处理处罚,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收缴销毁;具备补检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补检;第四十四条 补检的动物具备下列条件的,补检合格,出具动物检疫证明;(一)畜禽标识符合规定;(二)检疫申报需要提供的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三)临床检查健康;(四)不符合第一或者第二项规定条件,货主于七日内提供检疫规程规定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合格之规定。当事人2025年9月10日,向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了实验室疫病检测合格的检验报告。2025年10月11日,新巴尔虎右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宝格德乌拉苏木兽医部门向办案机关提供了对8只绵羊(公羊)的补检合格,并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认定当事人胡某某涉案的8只绵羊(公羊)为合格动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人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
  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根据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只规定了最高罚款数额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确定,从重处罚应高于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六十;结合本案当事人经营、运输未经检疫绵羊数量较少,且未销售、未造成社会影响,同时本机关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时当事人积极配合,并主动接受教育,办案人员通过讨论认为给予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较为合理。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般处罚的档次定为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0.3倍以上0.6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胡某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3600.00元整(即:货值金额12000.00元×0.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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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新巴尔虎右旗农牧和科技局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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