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2023年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肉类食品网 http://www.meat360.cn 2023/3/19 11:19:16 关注:968 评论: 我要投稿
|
|
加强畜禽屠宰质量安全监管,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农办牧〔2023〕3号)工作要求,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制定了《2023年上海市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具体内容如下。
2023年上海市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落实畜禽屠宰质量安全监管要求,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组织实施
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分为部级监测和市级监测两项任务。部级监测任务包括猪、牛、羊屠宰企业违法添加物和兽药残留监测;市级监测任务包括猪肝中7种β-受体激动剂违法添加监测、8种糖皮质激素和5种磺胺类药物残留监测,猪肉(2号或4号肉)、牛肉(黄瓜条或外脊)、羊肉(后腿或里脊)品质监测(肉品水分含量监测)。
(一)部级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猪、牛、羊屠宰企业违法添加物和兽药残留监测任务,采集猪肝样品6份、牛肝样品5份、羊肝样品14份,抽样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负责,并按要求将样品寄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或配合该中心现场采样。联系人:王淑婷,电话:0532-85632052。
(二)市级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市级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总量为150份。其中:违法添加物和兽药残留监测55份,对猪肝、牛肝和羊肝开展7种β-受体激动剂(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西马特罗、氯丙那林、妥布特罗)违法添加监测、8种糖皮质激素(泼尼松、泼尼松龙、地塞米松、倍他米松、氟氢可的松、甲基泼尼松、倍氯米松和氢化可的松)和5种磺胺类药物(磺胺二甲嘧啶、磺胺间甲氧嘧啶、磺胺甲恶唑、磺胺间二甲氧嘧啶、磺胺喹恶啉)残留监测;产品品质监测(猪、牛、羊肉水分含量监测)95份,采集猪肉(2号或4号肉)、牛肉(黄瓜条或外脊)、羊肉(后腿或里脊)样品,以猪肉样品为主,根据屠宰实际兼顾牛肉、羊肉样品。
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负责样品抽样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区农业农村委及区农业农村委执法大队做好辖区抽样和协助工作。样品采集按照《屠宰企业畜禽及其产品抽样操作规范》(NY/T3227-2018)执行,确保监测的科学性和代表性,采样原则上覆盖所有屠宰场点;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违法添加物和兽药残留监测(猪肝、牛肝和羊肝)样品以及肉品品质监测(猪肉、牛肉、羊肉水分含量监测)样品的检验工作。
(三)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
样品中水分、β-受体激动剂、糖皮质激素和磺胺类药物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农办牧〔2023〕3号文附件4)执行。
二、时间安排和相关要求
(一)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分上、下半年开展,由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合理安排采样时间,分别于5月15日和9月30日前,将样品和采样汇总表分别寄送至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和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分别于6月15日和11月15日前将监测结果汇总表(附件1)和监测总结分析报告,加盖公章后报我委畜牧兽医管理处和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联系人:侯东军,电话:010-59198981,上报邮箱:xqjiance@aliyun.com。
(三)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完成检测样品的抽样、登记、保存、交接和检测工作,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我委畜牧兽医管理处。
作者: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以信息传播为目的,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进行删除,电话:1352007206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
|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一)、重复(恶意灌水)发布的信息; (二)、在本栏目内发布例如供求信息、代理招商、会展、求职招聘等含有广告宣传性质、不符合网站栏目的信息内容; (三)、与本网站主体定位不相关的信息等等。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