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明确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权限的通知
西宁市、海东市农业农村局、各州农牧(农牧和科技)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1号)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查规范》(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64号)等相关规定,为切实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便民服务水平,促进畜禽种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明确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分级负责核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发权限
(一)从事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和祖代以上种畜禽(含品种和配套系)生产经营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
(二)从事父母代种畜禽(含品种和配套系)和商品代仔畜、雏禽生产经营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市、区)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
(三)从事多种生产经营类型的同一养殖单位,由所申请生产经营类型最高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实行一场一证。
二、工作要求
(一)严格核发权限。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查规范》要求和本通知确定的核发权限范围,分类分级规范有序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强化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强化对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全流程监管,健全常态化核查与风险防控机制,依法依规加强对持证主体的监督管理,保障种畜禽生产经营活动规范有序。
(三)平台统办许可。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统一在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办理,系统中只配置各市(州)级管理员账号(账号另行通知),各县(市、区)级账号由各市(州)级管理员注册添加。
本通知明确的核发权限自2026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青海省农业农村厅
2026年4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