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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废止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的通知
粤农农规〔2026〕3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决定废止《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的通知》(粤农农规〔2019〕10号)。我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按照《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1号)、《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2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查规范》(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64号)、《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27号)和《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权限的通知》(粤农农规〔2026〕2号)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6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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