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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肉及肉制品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肉类食品网 http://www.meat360.cn 2026/4/11 15:37:49 关注:12 评论: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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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督促肉及肉制品相关生产经营主体自觉守法经营、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促进肉类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现将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齐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商店经营超出保质期的肉制品案2026年3月,齐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齐河县祝阿镇的某商店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在该店经营区域货架上有超出保质期的1袋某品牌“哈尔滨风味红肠”和4个“盐水鸡肉肠”。执法人员对上述过期食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齐河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过期食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
食品安全关乎公众健康,也是经营底线。过期食品不仅失去营养价值,更可能引发食物中毒。经营者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定期清理制度,切勿因疏忽或侥幸触碰法律红线。守法经营是底线,定期清理是责任。莫因小利失信誉,勿让过期成隐患。
2、乐陵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炸串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案2026年1月,乐陵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乐陵市某炸串店进行日常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店铺货柜内有超出保质期的1袋“下酒菜”和6袋“柴火猪肝(香辣味)”,且经营者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乐陵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过期食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
本案警示肉制品餐饮服务经营者,要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全面审核供货方资质及合格证明文件,规范留存进货台账与相关凭证,实现食品来源可溯、去向可查;同时加强食品贮存管理与日常清查,严格按照储存条件存放食品,及时清理下架超过保质期、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坚决杜绝过期食品流入餐桌。
3、宁津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肉食店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的驴肉案2026年1月,宁津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得知,在某肉食店抽检的“驴肉”样品中检测出马肉成分,未检测出驴肉成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宁津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
一是各肉食类经营者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等环节,秉持诚信原则合法经营,坚决杜绝以假充真、掺假掺杂等违法行为。二是该案充分彰显了行刑衔接机制的效能,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部门实现顺畅联动、依法履行职责,秉持“零容忍”的监管态度,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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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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